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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3-17 点击数:2562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文件
津建质安总〔2015〕1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区县监管支队,海河教育园管委会:
近期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将陆续进入开(复)工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排除冬施质量安全隐患,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认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开(复)工质量安全自查,各监管部门要全数进行复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提高认识,迅速布署落实自查工作。各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不走过场,切实做好开(复)工质量安全自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各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确保质量安全责任一贯到底,层层落实。
三、各工程项目开(复)工前,要做好质量安全自查工作,对冬施期间施工的结构工程,要进行实体结构检测,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整改合格,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制定出整改措施和计划,并确保按期整改合格,方可开(复)工。同时,将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主管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四、各监管机构在接到项目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复查,对责任不明确、人员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立即停工,严肃查处。
五、市质安监管总队将在第一个百日大检查中,有针对性的对全市所有开(复)工项目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严重隐患和事故的将清除出天津市建设市场。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