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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下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5     点击数:3151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进一步规范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下达管理的通知

 

总队相关处室:

为完善巡查、抽查及专项检查执法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使用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施工情形

    依照国家和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执法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

(一)施工质量

1、工程未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等前期法定手续的;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文件擅自施工的,未办理施工图审查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阶段验收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3、未进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未形成验收文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4、钢筋、混凝土等主要结构材料经检测不合格或品种、级别、规格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出具正式处理意见的;

5、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使用的;

6、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二)施工安全

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现场施工情况与专项施工方案严重不符的;

2、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履行审批手续,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未组织施工条件验收,未执行领导带班,现场施工情况与专项施工方案严重不符的;

3、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安装检测、安装验收;建筑起重机械无资质安装的;安装、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脚手架杆件间距、架体拉接、剪刀撑、搭设高度等严重违反规范要求,与专项方案严重不符的;

模板搭设与方案严重不一致的,未经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有明显变形的;

5、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建筑市场

1、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

(四)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脏、乱、差,严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

2、现场扬尘治理未做到“五个百分之百”,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停工情形

1. 违反国家及我市建设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施工影响后续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的;

2、在整改通知要求期限内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仍继续施工的;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的停工以及大风、暴雨、严寒等自然不可抗力情况下要求工程停工的。

二、《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下达程序

(一)日常巡查、抽查

1、工程部位或局部作业停工:由监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

2、单位工程停工:由监督执法人员口头报告科、处室负责人,经同意后,现场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24小时内补填《建设工程责令停工处理审批表》;

3、施工标段停工:由监督执法人员填写《建设工程责令停工处理审批表》,经科、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总队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市重点城建项目还需报总队主要领导。

4、如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继续施工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应在施工现场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的,可口头报告科、处室负责人后先行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24小时内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专项检查

1、工程部位局部作业停工或单位工程停工:由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

2、施工标段停工:由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口头报告总队分管领导,同意后,现场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填写《暂停施工项目报备单》,办理报备手续;市重点城建项目还需报总队主要领导审批。

三、暂停施工及恢复处理

对责令暂停施工的项目,责任监督部门应督促整改,并对整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意见报市总队,总队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开具《恢复施工通知书》;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责任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区监督支队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工程责令停工处理审批表

2、暂停施工项目报备单

90号附件.doc